哪种情形下的企业适合破产重整
企业适合破产重整的情形如下: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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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也就是说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破产重整;第三个条件是对于破产重整专门提出的,即虽然还未达到破产清算的地步,但若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破产重整。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破产重整的优势有: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找法网提醒,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
三、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是: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