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药品说明书“入法”,利于解决“字小困扰”


【资料图】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杜小光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之后增加“非处方药说明书应当优先进行信息的无障碍改造”。

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现象已屡遭诟病,对其进行优化改造的社会呼声很高。并且,目前已经有不少针对这道难题的好建议,比如有人建议推出电子版说明书,让扫码阅读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缩小和放大字体;也有人建议对无关紧要的内容进行删减或用小字印刷,对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民众关注度高的内容加粗加黑;还有人建议推出专业版和通俗版两个版本,等等。

相比以上的这些建议,这次拟推出的举措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化解这道难题首次上升到了国家立法的高度,尤其是,将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导致的阅读障碍,纳入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当中。这种全新的做法既给人耳目一新之感,也让人看到了解决这道难题的希望。其实,药品说明书的阅读障碍,完全可以当做社会环境建设当中的障碍之一,并通过无障碍改造来化解难题。

在细节上,还有一个明显的不同点也值得肯定。这次建议纳入无障碍改造的为非处方药说明书,对处方药说明书并未提出相同要求。区别对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说明书,是因为非处方药可以自由购买,而且非处方药的说明书主要由患者自己阅读,无障碍改造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但处方药只有开处方才能购买,处方药的使用说明等内容,应由医生和药师来告知,属于药事服务范畴。假如药品说明书改造把医生和药师的分内责任也大包大揽在内,反而可能加剧他们的服务惰性,导致药事服务不全或者劣质。

倘若这条建议能够得到采纳,相关法律条款最终能够通过,那么监管部门对不合格药品说明书的执法依据就会更加明确。与此同时,药企改造药品说明书也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药品说明书改造就会从“可为可不为”变成“必须为”。

但“必须为”是一回事,“如何为”则是另一回事。药品说明书的专业性和通俗性是一对难以兼顾的矛盾,在有限的空间里,既要把药品信息说明又要说全,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方面仍需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不断创新和探索,将药品说明书设计得更加实用和人性化。

更要看到,对处方药说明书和非处方药说明书分类管理,利于精准施策,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只有医生和药师认真履行好处方药的药事服务职责,对非处方药的无障碍改造才能真正发挥好作用。强化药事服务和非处方药说明书改造两种举措齐头并进,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难题有望尽快得到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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